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嵊財罰決字〔2026〕第000001號
案件名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費某某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進行獨立評審案
被處罰人名稱:費某某
主要違法事實:費某某作為嵊州市甘霖鎮(zhèn)集鎮(zhèn)內(nèi)澇綜合治理工程(二期)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采購項目(項目編號GTSZ-2023-CG030)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實施了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進行獨立評審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行政處罰內(nèi)容、履行方式和期限:1.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00);2. 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罰(沒)款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nèi)繳至指定賬戶。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財政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6年4月2日